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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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24民初1323号
原告:温州市瓯海潘桥显初青石加工场,住所地:温州市瓯海潘桥屏山村青石基地2区西4号。
经营者:***。
被告:温州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沙头镇沙头工业区(永嘉县银河鞋业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的原告温州市瓯海潘桥显初青石加工场诉被告温州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温州市瓯海潘桥显初青石加工场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州市瓯海潘桥显初青石加工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瓯海潘桥显初青石加工场撤诉。
本案受理费2187元,减半收取1093.5元,由原告温州市瓯海潘桥显初青石加工场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