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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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24民初5630号
原告:***,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被告:***,男,198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被告:温州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沙头镇沙头工业区(永嘉县银河鞋业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温州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