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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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05执3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城北路1088号-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69364887X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系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罗米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工业区二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65214545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艾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顶寮路10号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82931925A。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温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罗米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温州艾特电气有限公司(2022)浙0305执340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浙0305民初12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温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罗米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温州艾特电气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温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568189***,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728.5元及执行费18081.8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罗米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温州艾特电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浙江罗米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温州艾特电气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罗米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温州艾特电气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罗米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温州艾特电气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罗米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温州艾特电气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少量存款,已被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浙江罗米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洞头区XXX的土地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温州艾特电气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洞头区XXX的土地登记信息,已被本院轮候查封并向鹿城区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分配,现被执行人浙江罗米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温州艾特电气有限公司名下无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截止2022年6月29日,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罗米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温州艾特电气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罗米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温州艾特电气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罗米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温州艾特电气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罗米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温州艾特电气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305执3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