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02执1148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区马鞍池西路康乐大厦210号。
负责人:***。
被执行人:温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区南汇路49号1幢2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平瑞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程如其。
被执行人:林上群,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被执行人:***,男,1983年1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7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2民初116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1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建设有限公司、林上群、***、**、***银行存款人民币517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