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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温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02执1148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区马鞍池西路康乐大厦210号。 负责人:***。 被执行人:温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区南汇路49号1幢2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平瑞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程如其。 被执行人:林上群,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被执行人:***,男,1983年1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7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2民初116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1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建设有限公司、林上群、***、**、***银行存款人民币517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