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罗米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温州艾特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05民初1330号
原告:温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城北路1088号-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69364887X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罗米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洞头区**工业区二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65214545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温州艾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顶寮路10号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82931925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女,196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温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罗米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温州艾特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温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温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