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03民初6167号
原告:***,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温州巨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城北路**-8。
法定代表人:***。
被告:*遂意,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芦溪县。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温州巨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