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龙峰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元本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龙峰建设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浙0302民初6252号
原告浙江元本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龙峰建设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元本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元本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50元,由原告浙江元本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玉琴
书记员  白超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