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龙峰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温州龙峰建设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浙0305执174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洞商初字第0011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州龙峰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温州龙峰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温州龙峰建设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温州龙峰建设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33×××#钞的存款人民币215693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倪新克
书记员  梁 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