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龙峰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能技术有限公司、温州龙峰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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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3民初4677号
原告:温州***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大道站场3号地块金州大厦2803室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976341650。
法定代表人:艾耀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明,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政,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龙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西旸镇溪滨路综治综合中心大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564407455R。
法定代表人:管仲。
被告:包松盟,男,197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龙峰建设有限公司、包松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温州***能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温州***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庆者
二○二二年十月十日
代书记员陈赛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