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鹿城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永嘉县锦锋实业有限公司与温州鹿城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302民初14251号
原告:永嘉县锦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沙头镇响山村。
法定代表人:戴锦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建跃,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鹿城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戴锦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永嘉县锦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鹿城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永嘉县锦锋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陈 莹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XX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