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鹿城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鹿城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02执16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鹿城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朔门大厦(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145077586。
法定代表人:戴锦林。
被执行人:***,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申请执行人温州鹿城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02民初2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温州鹿城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4月0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一、被执行人***分四期归还申请执行人温州鹿城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60万元及利息1051200元,分别于2018年1月16日前归还20万元,2018年4月30日前归还451200元,2018年6月30日前归还100万元,2018年9月30日前归还100万元,均为先归还利息,再归还本金。二、如被执行人***按上述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温州鹿城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否则申请执行人温州鹿城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自被执行人***任一期逾期之日起对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并加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12月1日起,以未付本息总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27893元,减半收取1394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946.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经了解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信息、车辆信息和有价证券。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02执16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项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