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02执3123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鹿城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朔门大厦(1)号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145077586。
法定代表人:戴锦林。
被执行人:***,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执行人:金荷凤,女,1963年5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申请执行人温州鹿城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2民初1157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4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荷凤银行存款人民币1167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 周志微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