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302民初13217号
原告:***,女,194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君伟、周赛艳,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莲池石泥砂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朔门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戴锦林。
被告:温州鹿城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朔门大厦**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锦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温州市莲池石泥砂供应有限公司、温州鹿城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 铬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冯思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