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鹿城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鹿城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州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破申7号
申请人:温州鹿城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朔门大厦(1)号楼*楼*******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乐,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温州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吴丰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温州鹿城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认为,其与被申请人温州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欧公司)已于2019年1月18日就(2017)浙0303执1484号案件的执行标的达成如下协议:明欧公司承诺于2019年1月18日前一次性向三建公司支付50万元整,其中补偿款45万元、违约金5万元,款项由***汇入。现三建公司已全额收到上述款项,(2017)浙0303执1484号案件业已终结,故申请撤回此前提请的关于对明欧公司的破产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在受理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其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准许。现三建公司申请明欧公司破产清算,在本院对其提出的申请是否裁定受理之前,请求撤回该申请,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鹿城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温州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方飞潮
审判员***
审判员叶飞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