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瑞云建设有限公司

海宁华耀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温州瑞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81民初8496号之一
原告:海宁华耀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经编产业园区经都二路**经编大厦**A-2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095164795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瑞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元觉街道繁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2551759857T。
法定代表人:郑雷,执行董事。
原告海宁华耀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瑞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海宁华耀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宁华耀纺织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0元,合计105元,由原告海宁华耀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