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瑞云建设有限公司

瑞安市华安建材有限公司、温州瑞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81民初9078号
原告瑞安市华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飞云街道石碣门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温州瑞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洞头区元觉街道繁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瑞安市华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瑞云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华安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19元,减半收取计20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