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4民初3383号
原告:***,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进,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温州瑞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元觉街道繁府路**。
法定代表人:李炯,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进、温州瑞云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和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