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瑞云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瑞云建设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浙0302行审120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惠民路76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温州瑞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洞头区元觉街道繁府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2551759857T。
法定代表人*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某处字[2017]第002-073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履行加处罚款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温鹿综法处字[2017]第002-073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罚款人民币捌万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017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温鹿综法处字[2017]第002-07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加处罚款项(加处金额为80000元)。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吕福权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金捷
书记员*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