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润丰建设有限公司

***与温州润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05民初781号
原告:***,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告:温州润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被告温州润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97元,减半收取104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