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润丰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润丰建设有限公司、温州市安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381执1730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润丰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444230-6,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景昌组团9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受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系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温州市安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562262-8,住所地瑞安市玉海街道万松路1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温州润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安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民初字第328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2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温州市安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偿还案款10119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3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6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查询工行、农行、建行、温州银行、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于2016年3月28日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一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万松路1号(权证号:00××84),已有另案予以查封;于2016年3月22日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2016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温州润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安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被执行人温州市安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1011900元及利息暂算至2016年4月12日为153775.20元,合计金额为1165675.20元,扣除应支付给被执行人的违约金32382元,付款金额为1133293.2元分五期还款,第一期于本签订之日付50万元,第二期于2016年5月30日前付158323.3元,第三期于2016年6月30日前付158323.3元,第四期于2016年7月30日前付158323.3元,第五期于2016年8月30日前付158323.3元;二、若被执行人温州市安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申请执行人即有权就未偿还债务按判决书确定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查询银行函、查询车辆函、执行和解协议、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就案款偿还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第一案款50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381执17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7、468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