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润丰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润丰建设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安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润丰建设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安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19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民终10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安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玉海街道万松路1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翔龙、***,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润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景昌组团9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温州市安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15)**民初字第3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发现,上诉人温州市安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经合法通知,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温州市安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经合法通知,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温州市安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邓习军
审判员厉伟
代理审判员丁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