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润丰建设有限公司

***与温州润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05民初180号
原告:***,女,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润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温州润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以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全部证据有困难为由,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温州润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温州润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48元,减半收取计2374元,财产保全费用1525元,合计38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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