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润丰建设有限公司

***与温州润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05民初90号
原告:***,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告:温州润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温州润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温州润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理由得当合法,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272元,减半收取11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林忠诚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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