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326执24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顺达路38-1号,组织机构代码145708448。
法定代表人:林向阳。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8月3日出生,住平阳县。
被执行人:***,男,1957年8月31日出生,住平阳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住苍南县(温州中际化纤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64年4月8日出生,住平阳县。
被执行人:***,男,1984年5月24日出生,住苍南县。
申请执行人温州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26民初863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6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7923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138元、申请执行费2032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值的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或少量存款和有价值证券。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新河路193号房屋以及平阳县萧江镇古院路39-1号房屋、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房屋、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房屋,上述四房屋由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首封,本院依法申请参与分配。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镇菜场街××号房屋,该房屋由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首封,本院依法申请参与分配。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室房屋,该房屋由苍南县人民法院首封,本院依法申请参与分配。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号小型汽车(未实际扣押)。截止本裁定作出之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7923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138元、申请执行费20323元。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告知申请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26执24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