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6民初5208号
原告:浙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服饰工业园区。
诉讼代表人: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系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秉,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平阳县,现羁押于浙江省临海监狱。
被告:***,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平阳县昆阳镇郭庄副业队,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郭庄村**。
法定代表人:蔡熊荣。
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学委,浙江滔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温州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顺大路**
法定代表人:林向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罗斌,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昆阳镇郭庄副业队、第三人温州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浙江**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1元,减半收取计2700.50元,由浙江**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包崇鸽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王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