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

巢湖市歧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181民初473号

原告:巢湖市歧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烔炀镇淮合行政村丁阚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92659318H。

法定代表人:周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为人,安徽韶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将军桥振瓯路77号2幢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1453217294。

法定代表人:杨显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巢湖市歧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晓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巢湖市歧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为人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巢湖市歧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3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合肥市烧结类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巢湖市新华御园项目工程所需新型墙体材料,并对货款支付方式等予以明确。另外还约定,被告逾期不付款应向原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前述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经双方结算,涉案总货款为727532元。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已支付50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227532元。就下欠款项,被告经多次催讨未果。原告遂起诉来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2275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计算即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2、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15000元;3、本案诉讼费2470元、保全费2270元由被告承担。

被告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5日原、被告签订《合肥市烧结类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巢湖市新华御园项目工程所需新型墙体材料,并对货款支付方式等予以明确。购销合同第(十二)违约责任约定:“1、乙方(即被告)如不能按照约定支付货款,甲方(即原告)可要求乙方(即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2、甲方(即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乙方(即被告)承担”。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经双方结算,涉案总货款为727532元。被告陆续给付原告货款合计50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227532元。原告催要未果,因此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合肥市烧结类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购销合同》、对账单11张、保全费收据、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载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差欠原告巢湖市歧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27532元属实,被告拖欠不还,显属无理。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还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巢湖市歧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27532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巢湖市歧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470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4740元由被告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晓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段晓清

附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