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

恩施市兴耀商贸有限公司、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2801民初9082号
原告:恩施市兴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货运中心站******库前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8UXK61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柳,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将军桥振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145321729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市兴耀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恩施市兴耀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施市兴耀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4元,减半收取1537元,由原告恩施市兴耀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