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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05执2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
市瓯海将军桥振瓯路77号2幢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1453217294。
法定代表人:杨显丰。
被执行人:温州水果批发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温州瓯江口新区管委会行政中心1号楼1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30300751172962A。
法定代表人:黄小义。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水果批发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3民终5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774663.49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温州水果批发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温州水果批发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温州水果批发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温州水果批发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实地走访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调查其名下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温州水果批发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小额存款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温州水果批发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的车辆本院已查封,因未实际控制到位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温州水果批发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的不动产本院另案已查封,坐落于瓯江口新区×××的土地本案已查封,上述不动产及土地均设有抵押无益处置;被执行人温州水果批发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22年8月3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鉴于被执行人温州水果批发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温州水果批发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温州水果批发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305执20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叶政茂
审判员倪新克
审判员吴志法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