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

****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81民初2630号
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经济开发区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09846941。
法定代表人:张义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通,湖南旷真(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将军桥振瓯路77号2幢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1453217294。
法定代表人:杨显丰。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凌振,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周立群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龚 雪
书 记 员 袁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