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81财保1623号
申请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经济开发区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09846941。
法定代表人:张义财,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将军桥振瓯路77号2幢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1453217294。
法定代表人:杨显丰,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名下价值26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执行1820元,由申请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可在诉讼中将申请保全费损失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鲁圣权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