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83民初384号
原告: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1453217294,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将军桥振瓯路77号2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杨显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凌振,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145142608T,住所地温州市瓯海景山振瓯路联众华庭东幢2206室。
法定代表人:詹晖。
原告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温州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陈花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彬彬
代书记员 李来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