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

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浙江铭羽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03执41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将军桥振瓯路77号2幢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1453217294。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 委托代理人:**财,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 被执行人:浙江铭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金昌路2008、2010号2幢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H24AL3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未知,1989年0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未知,1983年02月0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浙0303民初48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4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3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浙江铭羽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浙江铭羽置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险机构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浙江铭羽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并经过现场走访,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及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其名下位于鹿城区XXX的不动产,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方式为轮候查封,因该不动产系浙江省瓯海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2022)浙0304执2734号首封,本院发函浙江省瓯海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浙江省瓯海区人民法院已对该房产进行处置,本案分配到的执行款69307元,扣除案件诉讼费8700元,保全费5000元,本次执行费939.61元,余54667.39元发放给申请人。 2、被执行人***其名下雪佛兰牌车辆(号牌:×××)一辆,本院本院于2023年1月6日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因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查封或冻结的不动产、车辆、公积金、股权等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截至2023年3月13日,被执行人浙江铭羽置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1345332.61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执行费15460.39元。 因被执行人浙江铭羽置业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铭羽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浙江铭羽置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作出拘留的决定。 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对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林大为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