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

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某某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81执35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381民初328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3年7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在6120万元范围内、被执行人***在680万元范围内对浙江铭羽置业有限公司欠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345332.61元及利息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走访了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一、俩被执行人名下于相关金融机构或未开户或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二、被执行人***名下与案外人**有坐落于瑞安市的不动产,本院已裁定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从2023年8月14日起)。该房屋已向案外人设立抵押,目前由**的父亲***及未成年子女等居住,为保障被执行人亲属基本生活暂不宜处置。三、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本田牌机动车,已拍卖成交,申请执行人受偿55661.94元。被执行人***名下有×××、×××、×××的机动车,本院均已拍卖处置,分别得款115454元、210248元、38264元,相关车辆抵押权人尚未明确债权金额暂无法分配。四、被执行人***名下持有浙江铭羽置业有限公司、温州中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权,相关公司因关联案件被人民法院执行且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名下有浙江铭羽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九渊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九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温州巅峰铭***有限公司、***盛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相关公司或已无实际经营或因关联案件被人民法院执行且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程序终结。本院已裁定冻结(冻结期限三年,从2024年5月6日起),申请执行人考虑到处置不能风险不垫付评估费用,暂不处置。五、经走访,俩被执行人于户籍所在地无其他财产。另,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签发调查令许可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持令向相关部门调查俩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所得财产情况与本院调查所得财产情况一致,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就本院前期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续封或续冻最终导致无法执行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55661.94元,执行到位诉讼费8454元。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总对总”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违反财产申报制度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以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与后果。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浙0381执353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