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04民初8303号
原告: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
被告:某某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
原告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与被告某某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原告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4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8元,减半收取计3254元,由原告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