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

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玉环之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1021执3075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将军桥振瓯路77号2幢105室,组织机构代码:14532172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振凌,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玉环之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广陵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123456789。
法定代表人:丁晓跃,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玉环之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台玉民初字第01379号民事判决已于2017年3月29日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付申请执行人22***0013.09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8647元、申请执行费90010.01元。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法人的下落。申请人反映被执行人实际已停产歇业,无还款能力。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法院有其他债务纠纷案件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无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本市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虽有多处房地产,但已售出。因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后又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8月***日,申请执行人申请将本案移送转入破产程序。本院审查后于8月31日将本案进行破产移送。2017年10月23日,(2017)浙1021破申7号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对被申请人玉环之江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7年11月27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能否完全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足够财产和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1021执307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於庆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