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05民初807号
原告:温州市方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大道****楼。
法定代表人:郑晓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盛杰,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慧慧,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洪涛,执行董事。
原告温州市方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温州市方齐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理由得当合法,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方齐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74元,减半收取6287元,由原告温州市方齐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成杰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林晓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