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华鼎建设有限公司

文成县启坤装潢材料店与***、温州市华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28民初326号
原告:文成县启坤装潢材料店,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建设东路115、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28MA2CAL2X6B。
经营者:包启坤,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温州市华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泰景路235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5644190345。
法定代表人:林在华。
委托代理人:***,浙江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文成县启坤装潢材料店诉被告***、温州市华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华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文成县启坤装潢材料店撤回对被告***、温州华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元,减半收取151.5元,由原告文成县启坤装潢材料店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