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华鼎建设有限公司

***与***、温州市华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28民初445号
原告:***,男,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温州市华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泰景路235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5644190345。
法定代表人:林在华。
原告***诉被告*汉文、温州市华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5元,减半收取166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