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华炎热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华炎热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和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民初10859号
原告:温州市华炎热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泽雅泽川路**(第**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145328728K。
法定代表人:黄竹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新洪,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系主任。
被告:杭州和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83599755L。
法定代表人:龚群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温州市华炎热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和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温州市华炎热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华炎热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503元,减半收取2251.5元,由原告温州市华炎热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包婉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陈冠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