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基础工程公司

温州市基础工程公司与绍兴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绍中民一初字第87号
原告温州市基础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绍兴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义。
原告温州市基础工程公司为与被告绍兴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06年7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温州市基础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绍兴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州市基础工程公司诉称:2002年5月18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桩基施工承包协议》一份,该合同约定:被告将座落绍兴金柯桥大道R一地块的绍兴世界贸易中心一期工程的桩基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工程造价暂定为1000万元;工程款支付的方式为按当月进度支付40%的工程款,桩基工程完工7天内支付20%,桩基检测后15天内支付20%,桩基验收合格、隐蔽工程等资料交付给被告时支付15%,余5%在写字楼工程施工至+0.00时支付5%;如被告违约,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以未付工程款按月息千分之九的违约金支付给原告。除此之外,原、被告双方还对工程质量、双方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约进场施工,工程竣工后,被告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03年12月20日对工程结算造价审定为15014430元,并将审查结果送给了原告。原告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却没有按约支付工程款,至2005年2月被告仅支付原告工程款1215万元,尚欠2864430元工程款未付。该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向贵院起诉,望贵院依法判令以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6443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率按月千分之九计算,从2004年1月1日开始暂算至2006年6月30日止,共30个月,利息为773396元)。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6443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月千分之九计算,从2004年1月1日开始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被告绍兴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温州市基础工程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资质等级证书,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被告工商登记材料,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3、建设工程桩基施工承包协议,证明原、被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及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情况。
4、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审定书,证明本案工程造价为15014430元。
5、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证明被告至2005年2月份向原告仅支付1215万元工程款的事实。
6、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函)、被告给原告的回复,证明被告对尚欠原告工程款2864430元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绍兴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视为其对自己质证权利的放弃。
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2002年5月18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桩基施工承包协议一份,该合同约定:被告将座落绍兴金柯桥大道R一地块的绍兴世界贸易中心一期工程的桩基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工程造价暂定为1000万元;工程款支付的方式为按当月进度支付40%的工程款,桩基工程完工7天内支付20%,桩基检测后15天内支付20%,桩基验收合格、隐蔽工程等资料交付给被告时支付15%,余5%在写字楼工程施工至+0.00时支付5%;如被告违约,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以未付工程款按月息千分之九的违约金支付给原告。除此之外,原、被告双方还对工程质量、双方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约进场施工,工程竣工后,被告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03年12月20日对工程结算造价审定为15014430元,并将审查结果送给了原告。至2005年2月,被告仅支付原告工程款1215万元,尚欠2864430元工程款。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02年5月1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签订合同的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按约施工,工程竣工后双方进行了工程结算,总造价为15014430元,除被告支付工程款12150000元外,尚欠工程款2864430元,根据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未付工程款月千分之九计算,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绍兴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温州市基础工程公司工程款286443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04年1月1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工程款2864430元每月千分之九计算),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28199元,其他诉讼费80元,合计28279元,由被告绍兴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章建荣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