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81民初1262号
原告:***,男,195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金龙、***,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隆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开发区明珠路管委会办公楼5108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温州市隆尚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琴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