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隆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温州市隆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82民初802号
原告:林道想,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锡奇、支绍安,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仕友,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立明、沈雪萍,乐清市乐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温州市隆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珠路管委会办公楼5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5681583616。
法定代表人:黄小虎。
原告林道想与被告曹仕友、温州市隆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道想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道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道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1元,减半收取680.5元,由原告林道想负担。
审 判 员 朱慧呀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陈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