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绿源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温州市绿源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破申72号

申请人:温州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

海滨街道小陡村(堤塘外)。

法定代表人:张孝斌,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温州市绿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定路1188号万达商业广场7幢913室。

法定代表人:章鑫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温州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固公司)以温

州市绿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且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绿源公司进行破

产清算。本院向绿源公司送达了异议通知书,绿源公司在异议期

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绿源公司系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建

筑工程、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等业务的企业,于2010

年11月2日成立,经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具

有企业法人资格。被申请人的注册资本金为1018万元人民币,股

东为章鑫泽、张恒、项麟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9)浙

0303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本案被申请人绿源公司应向

申请人永固公司支付货款1533866.5元及违约金。后因被申请人

2-

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浙0303执1635

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绿源公司经强制执行后无法清

偿全部债务,名下其他财产不能处置,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后温

州市龙湾区法院作出(2019)浙0303执1635号执行案件移送破

产审查决定书,因发现绿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据永固公司的申请,

对绿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绿源公司在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登记,且其主要办事机构在本院辖区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院依法对

绿源公司的破产案件有管辖权。绿源公司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

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其破产主体适格。绿源公司对温州永固混

凝土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经生效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确认,

且经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故

被申请人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绿源公司在

法定异议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破产申请未提出异议。综上,本院认

为绿源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

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3-

受理温州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对温州市绿源建设有限公司的

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方飞潮

审 判 员 叶 飞

审 判 员 何士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小若

代书记员 柳声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