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破申72号
申请人:温州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
海滨街道小陡村(堤塘外)。
法定代表人:张孝斌,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温州市绿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定路1188号万达商业广场7幢913室。
法定代表人:章鑫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温州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固公司)以温
州市绿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且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绿源公司进行破
产清算。本院向绿源公司送达了异议通知书,绿源公司在异议期
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绿源公司系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建
筑工程、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等业务的企业,于2010
年11月2日成立,经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具
有企业法人资格。被申请人的注册资本金为1018万元人民币,股
东为章鑫泽、张恒、项麟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9)浙
0303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本案被申请人绿源公司应向
申请人永固公司支付货款1533866.5元及违约金。后因被申请人
2-
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浙0303执1635
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绿源公司经强制执行后无法清
偿全部债务,名下其他财产不能处置,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后温
州市龙湾区法院作出(2019)浙0303执1635号执行案件移送破
产审查决定书,因发现绿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据永固公司的申请,
对绿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绿源公司在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登记,且其主要办事机构在本院辖区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院依法对
绿源公司的破产案件有管辖权。绿源公司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
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其破产主体适格。绿源公司对温州永固混
凝土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经生效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确认,
且经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故
被申请人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绿源公司在
法定异议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破产申请未提出异议。综上,本院认
为绿源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
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3-
受理温州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对温州市绿源建设有限公司的
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方飞潮
审 判 员 叶 飞
审 判 员 何士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小若
代书记员 柳声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