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305执405-1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洞头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温州市绿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
法定代表人:章鑫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绿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05民初981号民事调解书,经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欠款705048元及滞纳金5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温州市绿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权属等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仅有少量存款,本院已发起冻结。被执行人在本区及温州市无房地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截止2017年11月20日,被执行人温州市绿源建设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欠款705048元及滞纳金50000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温州市绿源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