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03民初3791号
原告:温州瑞迪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平阳县滨海新区海泽路107号综合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MA2CNGBA2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原告员工。
被告:温州市绿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定路1188号万达商业广场7幢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564408837U。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瑞迪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绿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27日诉至本院,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8995元;2.支付因维权产生的诉讼费。本院于同日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20)浙03破申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被告温州市绿源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温州瑞迪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温州市绿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