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晟皓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

***与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瑶溪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浙0303行初70号
?原告***,男,195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监护人黄某,男,194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系原告哥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瑶溪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河龙头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温州市晟皓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车站大道康宏大厦A座501室。
法定代表人*小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缪雨(一般授权),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不服被告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瑶溪街道办事处城建行政强制一案,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余凌雯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王飞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