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304执43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兴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西山东路101地块302室,组织机构代码:72104971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124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9503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兴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04民初38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10月08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如下:1、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余额192216.54元,本院已于2019年12月03日轮候冻结;2、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芜湖水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认缴出资额100万元),本院已于2019年10月17日轮候冻结;3、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合肥谦鑫营销策划有限公司51%的股权(认缴出资额5.1万元),本院已于2019年10月22日轮候冻结;4、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白玉县偶曲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51%的股权(认缴出资额510万元),本院已于2019年10月15日轮候冻结;5、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白玉县能源开发有限公司51%的股权(认缴出资额510万元),本院已于2019年10月15日轮候冻结;6、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成都京川网络通讯有限公司50%的股权(认缴出资额50万元),本院已于2019年10月18日轮候冻结;7、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市万州区政埔地质灾害整治策划有限公司30%的股权(认缴出资额60万元),本院已于2019年10月12日轮候冻结。因上述财产均系轮候冻结,故本院无权处置。
截止2019年12月2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受理费8584元、执行费14400元。
因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也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书面情况说明,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卢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