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8753号
原告:华仪电器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经八路**(华仪风能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236133379。
法定代表人:赵伯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文高,男,系。
被告:温州市兴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西山东路101地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2104971XR。
法定代表人:胡福光,执行董事。
原告华仪电器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兴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华仪电器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华仪电器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汤 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 陈紫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