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兴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乐清市九弘新墙材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兴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温州市兴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5776号
原告:乐清市***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南岳镇杏湾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47719742C。
法定代表人:陈孟有,总经理。
被告:温州市兴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西山东路101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2104971XR。
法定代表人:胡福光,执行董事。
被告:温州市兴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城东街道旭阳路**总部经济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99DWU2P。
负责人:张浩然。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墙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兴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温州市兴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清市***墙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清市***墙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乐清市***墙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郑琦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陈紫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