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5776号
原告:乐清市***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南岳镇杏湾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47719742C。
法定代表人:陈孟有,总经理。
被告:温州市兴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西山东路101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2104971XR。
法定代表人:胡福光,执行董事。
被告:温州市兴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城东街道旭阳路**总部经济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99DWU2P。
负责人:张浩然。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墙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兴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温州市兴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清市***墙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清市***墙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乐清市***墙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郑琦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陈紫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