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6723号
原告:***,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
被告:***,男,1989年5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告:温州市阳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144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725258930L。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温州市阳光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